尚未領取的退休金也可能列入剩餘財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97號判決

尚未領取的退休金也可能列入剩餘財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97號判決
已符合退休要件者,即使尚未實際退休,其退休金仍可能列入夫妻剩餘財產計算
勞工如符合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法定退休條件,即可請領退休金,不因勞工事後離職而消滅,該退休金給付為將來確定可取得之財產,於請領前即具有財產權之地位,為勞工既得之權利。退休金金額與勞工工作年資之累積相關,倘其累積係基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協力、貢獻,應視為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不因其具有一身專屬性質而有異,始符公平。
一、事實
原審法院認為,因為當事人在剩餘財產計算基準日時尚未辦理離職、退休,所以當時尚未實際取得的退休金不應列入婚後財產。但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則認為這樣的判斷仍有問題,因此將原判決廢棄發回。
二、爭點
本件最重要的問題是:夫妻剩餘財產計算基準日時,一方已經符合勞動基準法的退休條件,但仍繼續工作、尚未真正退休,其依當時工作年資已經可以請領的退休金,是否應列入現存婚後財產?
最高法院在本件採取肯定的見解。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也明確指出,過去最高法院對相同法律問題曾採取否定說。但本件經最高法院民事庭徵詢程序後,各民事庭均採取相同的肯定見解,因此統一了最高法院對此問題的法律見解。
三、最高法院之論理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在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果仍有剩餘,原則上應就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而依民法第1030條之4規定,如果夫妻是因判決離婚,婚後財產價值原則上以離婚訴訟起訴時作為計算基準。
其次,按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勞工符合一定年齡及工作年資條件後,即得自請退休。
最高法院因此在本件判決中認為:如果勞工在剩餘財產基準日時已經符合退休條件,即已經取得請領退休金的權利。即使當事人選擇繼續工作,尚未真正申請退休,這項權利仍然不會因此不存在。換句話說,「還沒有退休」與「還沒有取得退休金權利」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如果當事人已經符合退休條件,依當時年資所累積的退休金已經屬於將來確定可以取得的財產,在請領以前即具有財產權的性質,這樣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的時候,自然也必須將退休金算入。
四、分析
本件判決的重要性,在於最高法院不再單純以退休金是否已經「實際領取」作為判斷標準。在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下,退休金也不能只從工作者個人的角度觀察。
退休金的金額通常與工作年資累積有直接關係。如果一個人在二、三十年的婚姻期間持續工作,其配偶可能同時負擔家務、照顧子女或以其他方式維持家庭生活,使另一方得以持續工作並累積退休年資。
因此最高法院特別指出,如果退休金年資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累積,就不能忽略另一方對婚姻生活的「協力與貢獻」。即使退休金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身專屬性,也不代表在夫妻剩餘財產制度下當然排除。
不過,本件判決也不能反過來理解成「所有未來可能取得的退休金都一定是婚後財產」。本件的重要前提,是當事人在剩餘財產計算基準日時已經符合退休條件。如果當時尚未符合退休要件,只是預期繼續工作數年後可能取得退休金,是否以及如何列入剩餘財產,並不是本件判決直接處理的問題。
因此,本件真正建立的判斷標準應該是:退休金是否已經領取,不是唯一的判斷標準;更重要的是,在剩餘財產計算基準日時,當事人是否已經取得退休金的既得權利。
五、律師觀點:剩餘財產訴訟中,是否存有退休金必須受訴訟雙方重視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中,常見的財產調查通常集中在不動產、銀行帳戶、股票、基金、保險及其他投資。這些資產最直觀,也通常是該類訴訟中爭議的焦點。
但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97號判決之後,退休金也應該成為剩餘財產調查的重要項目之一。這尤其在夫妻結婚時間較長,而一方或雙方都有長期工作年資時,更應確認雙方在剩餘財產計算基準日當時的工作年資、退休制度、是否已經符合退休條件,以及如果在當時退休,究竟可以取得多少退休金。
這個問題對雙方都是一樣重要的。主張剩餘財產分配的一方,不應只調查對方名下的房屋、存款或股票,而忽略對方可能已經累積多年的退休金權利;相對地,自己如果也具有退休金權利,同樣可能必須納入自己的婚後財產計算。
因此,在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中,不能只看目前「看得到」的財產。即使退休金尚未實際入帳,只要在計算基準日時已經符合退休要件,仍可能對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及最終可以請求的金額產生實質影響。對於工作年資較長、接近或已經符合退休條件的夫妻而言,退休金的調查及計算,可能直接影響剩餘財產分配訴訟的結果,也必須納入訴訟策略之重要考量因素。
法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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