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8
家族傳承與家事法

兄弟姊妹特留分正式刪除: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重大修正,未立遺囑者仍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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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特留分正式刪除: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重大修正,未立遺囑者仍應特別注意

立法院修正《民法》後,誰受影響?誰最需要預立遺囑?

2026年7月28日,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正式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規定。新法將於總統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次修法是台灣繼承法制的重要變革。過去,即使被繼承人已透過遺囑明確表示,不希望將遺產留給自己的兄弟姊妹,兄弟姊妹在符合法定繼承順位的情況下,仍可能依《民法》第1223條主張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新法施行後,這項強制保障將正式取消,立遺囑人對於遺產分配的自主空間也將明顯增加。

然而,本次修法刪除的只是「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並不是刪除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人資格。對於單身、沒有子女、沒有父母,或者已婚但沒有子女的民眾而言,是否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仍然是決定遺產最終如何分配的關鍵。

立院刪兄弟姊妹特留分 遺囑自主再向前一步|中央社影音新聞

民眾規劃身後財產,未來將有更大自主空間。立法院28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不過法界提醒,刪除的是特留分,不是繼承權,如果沒有預立遺囑,兄弟姊妹仍然可以依法繼承遺產。 (取自中央社Youtube頻道)

一、什麼是特留分?

 

台灣《民法》雖然原則上允許人民透過遺囑安排身後財產,但遺囑自由並不是毫無限制。

 

所謂「特留分」,是法律為特定法定繼承人保留的最低遺產比例。即使被繼承人已經在遺囑中表示,要將全部遺產留給其他人,受到特留分保障的繼承人,仍可依法主張最低限度的遺產權利。

修法前,《民法》第1223條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本次修法僅刪除第四款的兄弟姊妹特留分。配偶、子女或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祖父母的特留分,均未因本次修法而取消。

 

二、修法前後最大的差別是什麼?

 

本次修法最重要的意義,在於進一步保障立遺囑人對於自己財產的安排自由。

 

舉例而言,甲先生未婚、沒有子女,父母也都已經過世,僅有兩名兄弟姊妹。甲先生長期與兄弟姊妹沒有往來,晚年主要由一名好友照顧,因此立下遺囑,表示要將全部遺產留給該名好友。

 

在舊法之下,甲先生的兄弟姊妹雖然未被列入遺囑,仍可能依其法定應繼分,主張三分之一的特留分。換言之,甲先生即使已經清楚表達自己的遺願,也未必能將全部遺產留給真正照顧自己的人。

 

新法施行後,只要甲先生所立的遺囑合法有效,其兄弟姊妹即不能再以特留分受到侵害為理由,要求取得部分遺產。因此,本次修法真正保障的,不是兄弟姊妹的權益,而是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以及被繼承人決定自己財產最終去向的權利。

 

三、刪除的是特留分,不是繼承順位

 

本次修法最容易產生的誤解,是認為兄弟姊妹日後將完全不能繼承遺產。然而這並不正確。

 

依照現行《民法》第1138條,除配偶外,法定繼承人的順位依序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本次修法並未修改上述法定繼承順位,兄弟姊妹仍然是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因此,若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子女或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也已經死亡,而被繼承人又沒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兄弟姊妹仍可依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的身分繼承遺產。

 

換言之:刪除的是兄弟姊妹受到法律強制保障的最低份額,不是兄弟姊妹取得遺產的法定資格。

 

若沒有遺囑,遺產仍將依照法定繼承順位及應繼分進行分配,修法前後並沒有差別。

 

四、有沒有遺囑,是新法能否真正發揮效果的關鍵

 

本次修法雖然擴大了遺囑自由,但這項自由並不會自動發生。

 

當事人如果沒有立遺囑,死亡後仍然適用法定繼承制度。即使當事人生前與兄弟姊妹感情疏離、數十年沒有往來,或者曾經多次向他人表示不希望兄弟姊妹取得自己的財產,只要沒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這些口頭想法原則上都不能取代法定繼承規定。

 

因此,對於不希望兄弟姊妹繼承遺產的人而言,不能只看到「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的新聞,就認為兄弟姊妹自然會被排除在繼承之外。

 

新法只是讓當事人可以透過遺囑排除兄弟姊妹,並不會由法律直接代替當事人作成這項選擇。

 

五、哪些人受到本次修法影響最大?

 

本次修法影響最大的族群,主要包括單身無子女者,以及已婚但沒有子女的夫妻。

 

尤其是本人沒有子女、父母均已死亡,並且希望將財產留給配偶、同居伴侶、特定親友、長期照顧自己的人,或者公益團體者,更應重新檢視自己的遺產規劃。

 

以無子女夫妻為例,如果一方死亡時父母已經過世,依現行法定繼承制度,生存配偶仍可能需要與死亡一方的兄弟姊妹共同繼承。

 

過去即使死亡一方預立遺囑,表示全部遺產均留給配偶,兄弟姊妹仍可能主張特留分。新法施行後,只要遺囑合法有效,兄弟姊妹將不能再以特留分為由要求分配遺產。

 

這對於僅有一間共同居住房屋的無子女夫妻尤其重要。過去生存配偶可能因兄弟姊妹主張遺產權利,而面臨房屋分割、變價或共有等問題;新法施行後,夫妻可透過適當的遺囑安排,提高生存配偶繼續居住及維持生活安定的可能性。

 

六、父母的遺產,子女仍然可以主張特留分

 

另一個必須特別澄清的問題是,本次修法並不是刪除所有「兄弟姊妹之間」的特留分。

 

例如,父親死亡後留下三名子女。這三名子女彼此雖然是兄弟姊妹,但在父親的繼承事件中,他們是以父親「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繼承,而不是以父親兄弟姊妹的身分繼承。

 

因此,如果父親立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其中一名子女,其他子女仍可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主張特留分。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仍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並未因本次修法而受到影響。

 

簡單而言,本次刪除的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所享有的特留分,不是父母可以任意剝奪部分子女繼承權的意思。

 

七、新法不是立即生效,原則上應以死亡時間判斷新舊法

 

本次修正條文並非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立即生效,而是須待總統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在判斷適用舊法或新法時,原則上應以繼承何時開始為準,而繼承通常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因此:

一、在新法施行前立遺囑,且在新法施行前死亡者,原則上仍適用舊法,兄弟姊妹仍可能享有特留分。

二、在新法施行前立遺囑,但在新法施行後死亡者,原則上適用新法,兄弟姊妹將不再享有特留分。

三、在新法施行後立遺囑,並在新法施行後死亡者,自然適用新法。

 

由此可知,遺囑何時訂立並不是唯一判斷標準,真正重要的時間點通常是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的時間。《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原則上亦以繼承開始時間,決定是否適用修正後的繼承規定。

 

八、夫妻遺囑不能只寫「全部留給配偶」

 

無子女夫妻在規劃遺囑時,也不能只簡單寫下「我的全部財產留給配偶」,就認為所有問題均已解決。

 

如果遺囑指定的配偶比立遺囑人更早死亡,而遺囑內沒有安排其他替代受益人,立遺囑人日後死亡時,該名配偶已無法取得遺產。剩餘遺產仍可能重新回到法定繼承制度,由立遺囑人的兄弟姊妹或其他法定繼承人取得。

 

夫妻在規劃遺囑時,應進一步考慮:

  • 配偶先死亡時,財產應由誰取得;
  • 夫妻同時死亡或死亡先後無法確認時,應如何分配;
  • 是否指定備位受遺贈人;
  • 最後生存的一方死亡後,財產最終應留給哪一方的親屬、特定親友或公益團體;
  • 是否需要另外安排生存配偶的終身居住或使用收益權利。

 

遺囑的目的,不只是寫下第一順位的受益人,也應預先處理可能發生的替代情況。

 

九、台灣繼承法與英美法的思考方式不同

 

對於外國人、外國律師、華僑或長期旅居海外的台灣人而言,理解台灣特留分制度尤其重要。

 

許多英美法域較強調遺囑自由,也就是財產所有人原則上可透過遺囑決定遺產分配方式。雖然英國仍有法院得依特定家屬或受扶養人聲請,命令從遺產中提供合理財產給付的制度;美國部分法域也設有生存配偶的elective share,但這些制度與台灣依繼承人身分及應繼分比例,直接計算特留分的制度並不完全相同。

 

台灣法律並非單純採取「遺囑至上」的立場。即使遺囑內容明確,只要侵害依法享有特留分之人的最低權利,仍可能受到扣減或調整。

 

本次修法只是移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並不代表台灣已經全面改採英美法式的高度遺囑自由。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祖父母的特留分仍然存在。

 

此外,涉外繼承案件還可能涉及準據法、死亡時住所或國籍、財產所在地,以及外國遺囑能否在台灣被承認及執行等問題。外國遺囑即使在原訂立國家有效,也不當然代表所有位於台灣的財產都能毫無障礙地依該遺囑辦理繼承登記。

 

因此,具有台灣國籍、在台灣持有不動產、銀行存款、公司股權或其他財產的海外人士,不宜直接以其居住國家的繼承觀念理解台灣法律。

 

十、律師觀點

 

本次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是台灣繼承法制的一項重大進展,也反映現代家庭生活型態的改變。兄弟姊妹成年後通常各自成立家庭,彼此之間未必存在共同生活、經濟依賴或實際扶養關係。如果仍強制要求被繼承人必須將一定比例的遺產留給長期沒有往來的兄弟姊妹,確實可能過度限制個人對財產的安排自由。

 

然而,本次修法真正提供的是「選擇的空間」,而不是直接替每一個人完成遺產規劃。沒有遺囑,兄弟姊妹仍可能依法繼承;遺囑形式不合法,遺產仍可能回到法定繼承;遺囑未安排配偶先死亡或受益人先死亡的情況,也可能產生與立遺囑人原意完全不同的結果。未來兄弟姊妹不能再主張特留分後,相關繼承爭議也可能逐漸從「特留分是否受到侵害」,轉向「遺囑本身是否有效」。

 

例如,遺囑是否符合自書、公證或代筆遺囑的法定形式;立遺囑人當時是否具有完整意思能力;遺囑是否受到詐欺、脅迫或不當影響;簽名、日期及見證程序是否合法;以及遺囑是否遭到偽造或變造,都可能成為未來訴訟的主要爭點。

 

因此,本次修法並不是讓遺產規劃變得不再重要,反而使一份合法、清楚而完整的遺囑更加重要。對於單身無子女者、無子女夫妻、與部分兄弟姊妹長期疏離者,或者希望將財產留給配偶、同居伴侶、特定親友、照顧者或公益團體者,均應把握新法施行前的期間,重新檢視自己的財產狀況及遺囑安排。尤其涉及跨國婚姻、雙重國籍、海外居住或跨境財產者,更應在訂立遺囑前確認台灣法律與外國法律的差異,避免使用在外國常見、但未必符合台灣法定形式或實務要求的遺囑文件。遺囑自由的擴大,必須建立在一份合法有效而且能夠實際執行的遺囑之上。只有完成適當的法律安排,這次修法所保障的財產自主,才可能真正實現。

 

法律聲明

本文僅供一般法律知識之介紹與參考,旨在協助讀者了解相關法律概念,不構成任何個案之法律意見、法律建議,亦不因此成立律師與讀者間之委任關係。法律案件之處理,仍應依個案事實、證據及適用法令綜合判斷;即使涉及相同法律問題,亦可能因具體情況不同而有不同之處理結果。因此,如您已涉及任何法律爭議或有具體法律問題,建議儘速洽詢專業律師,以獲得符合個案情形之法律意見。此外,法令、司法實務見解及相關政策可能隨時修正或變更。本文內容係以發布(或最後更新)時之臺灣法令及司法實務為基礎撰寫,如嗣後相關規範或實務見解有所變動,本文內容亦可能隨之調整,讀者引用或參考本文時,仍應留意最新法令及司法實務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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