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17
刑事法

遇到刑事案件怎麼辦?一次看懂刑事案件完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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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案件怎麼辦?一次看懂刑事案件完整流程

 
當你突然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地檢署傳票,甚至發現自己被提告時,大部分人的第一個反應都是:「我是不是要坐牢了?」事實上,一件刑事案件從開始到結束,通常還需要經過許多程序。收到通知,並不代表一定有罪;相反地,在每一個階段,都有不同的權利可以主張,也有不同的策略可以採取。本文將帶您了解台灣刑事案件的完整流程,從警察通知、檢察官偵查、法院審判,到最後刑罰執行,一次掌握整個刑事程序。

一、收到警察或檢察官通知,代表什麼?

刑事案件通常會因下列原因開始:

  • 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
  • 民眾報案
  • 警察主動查獲犯罪
  • 檢察官自行發現犯罪嫌疑

因此,即使沒有人正式提告,檢察官仍可能依法開始偵查。

如果收到:

  • 警察局通知書
  • 地方檢察署傳票

就表示著警察或檢察官希望了解案件事實,但此時還不代表已經認定您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被告在接受訊問前,應被告知:

  • 涉嫌犯罪的罪名
  • 可以保持緘默,不必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
  • 可以委任辯護人(律師)
  • 可以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這些權利非常重要,也是整個刑事程序最基本的保障。

二、警察局的通知書是做什麼?

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會先由警方製作筆錄,也就是一般俗稱的「警詢」。這是因為在刑事案件的偵查中,會先由警察針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初步的詢問,並在此過程中作成筆錄。因此,警方會發通知書請犯罪嫌疑人到警察局(大多時候是分局的偵查隊)進行說明。這是偵查程序中最前端的一步,目的是蒐集證據以釐清案情,方便未來檢察官作進一步的偵查。

一般來說,警察會詢問:

  • 事情經過
  • 是否認識相關人士
  • 是否承認犯罪
  • 是否有相關證據

許多人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會簡單地以為:只要乖乖配合警察並慢慢解釋,就沒事了。

但實際上,警詢筆錄往往是檢察官辦案所依賴的第一手「新鮮」證據,以後也會隨著起訴書送到法官的面前,並最終成為判決的重要證據。因此,警詢的重要性其實比一般人所想像的還高。接受警詢前,應特別注意:

  • 不知道的事情,不要猜測回答。
  • 不確定的事情,可以明確表示「我不清楚」。
  • 不記得的事情,可以明確表示「我不記得」。
  • 仔細閱讀筆錄內容,確認與自己的意思一致後,再簽名。

若案件涉及重大犯罪,或法律關係複雜,建議一開始就由律師陪同接受警詢,避免因一時失言而影響後續程序。

三、檢察官的偵查是什麼?

警察完成警詢筆錄後,通常就會將案件送交各地的地方檢察署,由檢察官繼續偵查。檢察官的角色,不是替任何一方說話,而是依法查明真相,判斷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犯罪。

在偵查期間,檢察官可能:

  • 傳喚被告
  • 傳喚告訴人
  • 傳喚證人
  • 調閱各政府機關資料
  • 調閱銀行資料
  • 調閱通聯記錄、監視器畫面
  • 搜索、扣押
  • 勘驗或鑑定證物

如果案件較複雜,可能會開數次偵查庭,直到檢察官認為證據已足夠為止。

四、檢察官會做出哪些決定?

偵查完結後,檢察官通常會作出以下幾種處分。

 

(一)不起訴處分

所謂不起訴處分,是指刑事案件在經過檢察官的偵查後,認定被告不需要受到刑事追訴,決定不將案件送交法院審判的正式決定。也就是說,檢察官最終覺得不用追究這件事,因此被告就不需要上法院接受審判、也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在許多的狀況中,檢察官可以做不起訴處分,例如:

  • 犯罪嫌疑不足;
  • 告訴或請請求乃論之罪,但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被告死亡者;
  • 行為不罰者...等

接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對被告而言,基本上就代表不用進入法院審判。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告訴人認為不起訴不合理,依法仍可能在法定期間內聲請再議,由上級檢察署重新審查案件。

 

 

(二)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是指被告犯罪嫌疑明確,但所犯並非重罪。檢察官為了給予被告自新機會,暫時不將案件送交法院審判。被告在1至3年的觀察期間內若表現良好,該次犯罪便一筆勾銷,效力等同「不起訴」且不留前科。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及現行實務,如果被告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沒有重大前科,也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檢察官便可以給予緩起訴之機會。

在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之情況下,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的規定,檢察官也可以同時附一定的條件,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例如:

  •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 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
  • 完成法治教育;
  • 提供義務勞務...等

 

(三)起訴

若檢察官在偵查之後,綜合一切調查到的人證、物證等,最終認為:「犯罪嫌疑已達提起公訴的程度」,便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向法院提出起訴書,案件正式進入法院審判程序。

五、法院如何進行刑事審判?

案件起訴後,便進入到法院刑事審判的環節。透過刑事審判,法院會確定被告是否有犯罪,以及應對被告判處的刑罰範圍如何。

法院主要工作包括:

  • 調查證據
  • 傳喚證人
  • 詰問證人
  • 勘驗證物
  • 聽取檢察官與辯護人的法律意見

依《刑事訴訟法》所建立的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判決確定前,被告仍應推定為無罪。

法院最終可能作出:

  • 有罪判決
  • 無罪判決
  • 不受理判決
  • 免訴判決
  • 免刑判決

如果法院認定犯罪成立,則會進一步決定刑度,例如:

  • 罰金
  • 拘役
  • 有期徒刑
  • 無期徒刑
  • 死刑

當然,如果法院對被告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並且認為被告表現良好(例如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可以宣告於一定期間內(2年至5年)暫緩執行其刑,以鼓勵犯人改過遷善,這就是所謂「緩刑」的制度。(《刑法》第74條

 

六、不服判決,可以上訴嗎?

可以。刑事案件通常採三級三審制度。

第一審判決後,被告或檢察官依法均可提起上訴,由第二審法院重新審理;符合法律規定時,雙方仍可進一步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因此,即使第一審判決結果不理想,也不代表案件已經完全定案。

 

七、判決確定後,進入執行程序

當判決確定後,案件會回到地方檢察署執行。

依判決內容不同,可能包括:

  • 繳納罰金
  • 入監服刑
  • 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 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
  • 沒收犯罪所得

此時案件已經從「法院審判」進入「刑罰執行」階段。

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執行,甚至可能遭到拘提或通緝。

 

刑事案件常見 Q&A

一次解答民眾最常遇到的法律問題

收到警察通知、檢察官傳票,甚至突然被告,往往會讓人感到十分緊張。以下整理刑事案件中最常見的問題,希望能幫助您更了解自己的權利,也知道該如何正確應對。


Q1:收到警察通知或檢察官傳票,是不是代表我一定有罪?

不是。

收到通知,只代表司法機關希望向您了解案件事實,並不代表已經認定您犯罪。

依照刑事訴訟程序,檢察官仍須蒐集證據、調查事實,法院也必須經過公開審判,才能依法判斷是否有罪。在判決確定前,每一位被告都受到《刑事訴訟法》所保障的無罪推定原則


Q2:收到通知後,可以不去嗎?

原則上不可以。

如果警察或檢察官依法通知您到案,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到場,可能依法遭到:

  • 拘提
  • 通緝

如果確實因工作、住院、出國等特殊原因無法到場,應儘早與承辦員警或檢察官聯繫,說明原因並申請改期,而不是直接置之不理。


Q3:刑事案件要交裁判費嗎?

不用。

刑事案件是由國家追訴犯罪,因此不論是警察調查、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判,都不需要繳納裁判費

真正需要繳納裁判費的是民事訴訟,例如請求損害賠償、返還借款等案件。

如果有人自稱警察、檢察官、法院人員,要求您先匯款、繳納保證金、辦案費或任何費用,幾乎可以判斷是詐騙,請立即向警方或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Q4:可以等到法院開庭才找律師嗎?

非常不建議。

很多人會單純的認為:等真的被起訴再請律師就好。」

但實際上,偵查階段往往才是刑事案件最重要的階段!因為被告在偵查階段的時候,往往是在措手不及、準備不足的狀況下被警方或檢察官突襲詢問相關事宜,這個時候的回應往往就是最容易犯錯,並讓被告自己陷入不利困境。因此,如果能在偵查初期就有律師介入,與被告詳細討論策略,才是最明智的做法。好比說

  • 第一次警詢應該如何回答?
  • 被告是否能提出有利於己的證據?
  • 是否及早考量爭取與被害人和解?
  • 是否考量及早認罪,爭取緩起訴甚至未來的減刑?

許多案件的方向,其實在檢察官偵查期間就已逐漸形成。如果等到法院才找律師,往往已錯過最佳處理時機。

因此,越早尋求律師協助,越有機會降低法律風險。


Q5:我是無辜的,還需要找律師嗎?

仍然建議。

律師並不是只有在犯罪時才需要。

很多真正無辜的人,因為:

  • 回答前後矛盾
  • 誤解警方問題
  • 沒有及時提出有利證據
  • 不知道自己的法律權利

最後反而讓案件變得更加複雜。

律師的重要工作,就是協助當事人完整表達事實、保障程序權利,避免因程序上的錯誤而影響案件結果。


Q6:是不是像電視劇一樣,都先行使緘默權比較安全?

不一定。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被告確實享有保持緘默的權利。緘默權不是萬靈丹,也不是每個案件都應該全面保持沉默。

如果被告明明就有諸多對自己有利的事證,例如:

  • 有完整的不在場證明
  • 有監視器畫面
  • 有聊天紀錄可以證明清白
  • 有客觀證據可以立即排除嫌疑

這些情況下,由被告方面適當地對警方、檢察官提出說明,甚至請檢察官調查對自己有利證據,反而可能讓案件更快獲得釐清。

因此,比起一味行使緘默權,真正重要的是:盡速與律師哪些問題該回答、哪些問題不該回答。這樣才能為自己得到最量身訂做的辯護策略。


Q7:刑事偵查或法院開庭,可以請律師到場就好,我本人不用去嗎?

通常不可以。

刑事程序調查的是被告本人。如果依法通知到案,本人仍應親自出席。只有少數較輕微案件,法律例外允許被告不到庭審判,但仍屬少數情況。

一般而言,最佳方式仍然是:本人親自到場,由律師陪同辯護。如此才能即時回應檢察官或法官的問題,也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Q8:和對方和解,案件就一定會沒事嗎?

不一定。

要看犯罪種類。在告訴乃論之罪的情況例如:普通傷害罪、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等),若被害人撤回告訴,檢察官基本上就會做出不起訴處分,或是由法官做出不受理判決。

但若被告所犯的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例如:詐欺罪、強制性交罪、殺人罪、傷害致死罪等),即使被告與被害人已經和解,檢察官仍可能繼續偵辦,法院也仍可能判刑。不過,和解通常仍是法院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有助於爭取緩起訴、緩刑、減刑或較輕的刑度。


Q9:警察可以要求我解鎖手機或提供密碼嗎?

未必。

是否需要配合,必須依個案情形及法律依據判斷。

例如警方依法搜索、扣押手機後,是否可以要求提供密碼,涉及隱私權、不自證己罪原則等法律問題,並沒有一概而論的答案。

如果遇到這種情況,不建議自行判斷或倉促回應,最好先詢問律師,再決定如何處理。


Q10:刑事案件通常多久會結束?

沒有固定時間。

若案情單純,可能幾個月即可完成偵查。

但若涉及:

  • 多名被告
  • 大量金流
  • 數位鑑識
  • 境外調查
  • 專業鑑定

整個案件可能歷時一年甚至數年以上。


Q11:有前科,就一定會判比較重嗎?

不一定。

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

  • 是否屬於累犯(《刑法》第47條
  • 前科與本案是否屬同類犯罪
  • 前案距今多久
  • 是否坦承犯行
  • 是否賠償、和解
  • 犯後態度

因此,有前科並不代表一定重判;沒有前科,也不代表一定能獲得緩刑。


Q12:不起訴是不是代表完全沒事了?

就刑事責任而言,大多如此,但不代表所有法律問題都結束。

不起訴代表檢察官認為目前沒有足夠理由提起公訴,被告不必進入刑事審判。

然而,如果案件涉及民事責任,例如車禍、侵權行為、契約糾紛等,即使刑事不起訴,被害人仍可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Q13:如果被起訴,是不是代表一定會被判有罪?

不是。

起訴只是表示檢察官認為已有相當犯罪嫌疑,因此將案件交由法院審理。但最終是否成立犯罪,仍須由法院依法調查證據後作出判決。

因此,刑事案件中仍有相當比例最終獲得無罪判決,起訴絕不等於有罪。


常見迷思

迷思一:「警察說只是做個筆錄,不會有事。」

錯。

警詢筆錄通常都會送交檢察官,甚至成為法院的重要證據。

因此,每一句回答都可能影響後續案件發展,不應抱持「只是聊天」的心態。


迷思二:「檢察官起訴,就是法院認定我有罪。」

錯。

檢察官負責追訴犯罪。法院則負責審判犯罪。

這兩者職責不同,法院仍須依法獨立判斷證據是否足以認定有罪。


迷思三:「只有真的犯罪的人才需要請律師。」

錯。

律師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保障每一位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即使完全無辜,也可能因回答不當、不了解法律程序,而讓案件朝不利方向發展。

因此,千萬不能因為自以為清白,便輕忽律師在刑事偵查的重要性。否則,若律師介入處理的時間過晚,很可能已經錯過最好的時機。


迷思四:「我沒有做,就不用準備任何證據。」

錯。

刑事訴訟重視證據,且檢察官與警方縱使有調查證據之義務,也未必能掌握到所有的證據資料。

因此,如果有對被告自己有利的監視器、聊天紀錄、定位紀錄、付款紀錄,或其他可以證明自己清白的資料,仍然建議被告及早保存並提出,而不是等到被起訴以後、法院開庭才開始尋找。


迷思五:「警察叫我先簽名,之後再改就可以。」

錯。

筆錄一旦簽名,就代表您確認內容與自己的意思一致。

如果發現內容有錯誤,應立即要求修改、補充,再簽名確認,而不是事後才主張警方記錄有誤。


結語

刑事案件對大多數人而言,都是人生中極少遇到的事情,因此難免緊張、不知所措。然而,收到通知並不代表有罪,被起訴也不代表一定會被判刑。

真正重要的是,在案件初期就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妥善保存證據,並在適當時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越早建立正確的應對策略,越能降低法律風險,也更有機會獲得對自己有利的結果。

 

 

法律聲明

本文僅供一般法律知識之介紹與參考,旨在協助讀者了解相關法律概念,不構成任何個案之法律意見、法律建議,亦不因此成立律師與讀者間之委任關係。法律案件之處理,仍應依個案事實、證據及適用法令綜合判斷;即使涉及相同法律問題,亦可能因具體情況不同而有不同之處理結果。因此,如您已涉及任何法律爭議或有具體法律問題,建議儘速洽詢專業律師,以獲得符合個案情形之法律意見。此外,法令、司法實務見解及相關政策可能隨時修正或變更。本文內容係以發布(或最後更新)時之臺灣法令及司法實務為基礎撰寫,如嗣後相關規範或實務見解有所變動,本文內容亦可能隨之調整,讀者引用或參考本文時,仍應留意最新法令及司法實務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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