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案件怎麼辦?一次看懂刑事案件完整流程

遇到刑事案件怎麼辦?一次看懂刑事案件完整流程
一、收到警察或檢察官通知,代表什麼?
刑事案件通常會因下列原因開始:
- 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
- 民眾報案
- 警察主動查獲犯罪
- 檢察官自行發現犯罪嫌疑
因此,即使沒有人正式提告,檢察官仍可能依法開始偵查。
如果收到:
- 警察局通知書
- 地方檢察署傳票
就表示著警察或檢察官希望了解案件事實,但此時還不代表已經認定您有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被告在接受訊問前,應被告知:
- 涉嫌犯罪的罪名
- 可以保持緘默,不必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
- 可以委任辯護人(律師)
- 可以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這些權利非常重要,也是整個刑事程序最基本的保障。
二、警察局的通知書是做什麼?
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會先由警方製作筆錄,也就是一般俗稱的「警詢」。這是因為在刑事案件的偵查中,會先由警察針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初步的詢問,並在此過程中作成筆錄。因此,警方會發通知書請犯罪嫌疑人到警察局(大多時候是分局的偵查隊)進行說明。這是偵查程序中最前端的一步,目的是蒐集證據以釐清案情,方便未來檢察官作進一步的偵查。
一般來說,警察會詢問:
- 事情經過
- 是否認識相關人士
- 是否承認犯罪
- 是否有相關證據
許多人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會簡單地以為:「只要乖乖配合警察並慢慢解釋,就沒事了。」
但實際上,警詢筆錄往往是檢察官辦案所依賴的第一手「新鮮」證據,以後也會隨著起訴書送到法官的面前,並最終成為判決的重要證據。因此,警詢的重要性其實比一般人所想像的還高。接受警詢前,應特別注意:
- 不知道的事情,不要猜測回答。
- 不確定的事情,可以明確表示「我不清楚」。
- 不記得的事情,可以明確表示「我不記得」。
- 仔細閱讀筆錄內容,確認與自己的意思一致後,再簽名。
若案件涉及重大犯罪,或法律關係複雜,建議一開始就由律師陪同接受警詢,避免因一時失言而影響後續程序。
三、檢察官的偵查是什麼?
警察完成警詢筆錄後,通常就會將案件送交各地的地方檢察署,由檢察官繼續偵查。檢察官的角色,不是替任何一方說話,而是依法查明真相,判斷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犯罪。
在偵查期間,檢察官可能:
- 傳喚被告
- 傳喚告訴人
- 傳喚證人
- 調閱各政府機關資料
- 調閱銀行資料
- 調閱通聯記錄、監視器畫面
- 搜索、扣押
- 勘驗或鑑定證物
如果案件較複雜,可能會開數次偵查庭,直到檢察官認為證據已足夠為止。
四、檢察官會做出哪些決定?
偵查完結後,檢察官通常會作出以下幾種處分。
(一)不起訴處分
所謂不起訴處分,是指刑事案件在經過檢察官的偵查後,認定被告不需要受到刑事追訴,決定不將案件送交法院審判的正式決定。也就是說,檢察官最終覺得不用追究這件事,因此被告就不需要上法院接受審判、也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在許多的狀況中,檢察官可以做不起訴處分,例如:
- 犯罪嫌疑不足;
- 告訴或請請求乃論之罪,但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被告死亡者;
- 行為不罰者...等
接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對被告而言,基本上就代表不用進入法院審判。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告訴人認為不起訴不合理,依法仍可能在法定期間內聲請再議,由上級檢察署重新審查案件。
(二)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是指被告犯罪嫌疑明確,但所犯並非重罪。檢察官為了給予被告自新機會,暫時不將案件送交法院審判。被告在1至3年的觀察期間內若表現良好,該次犯罪便一筆勾銷,效力等同「不起訴」且不留前科。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及現行實務,如果被告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沒有重大前科,也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檢察官便可以給予緩起訴之機會。
在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之情況下,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的規定,檢察官也可以同時附一定的條件,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例如:
-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 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
- 完成法治教育;
- 提供義務勞務...等
(三)起訴
若檢察官在偵查之後,綜合一切調查到的人證、物證等,最終認為:「犯罪嫌疑已達提起公訴的程度」,便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向法院提出起訴書,案件正式進入法院審判程序。
五、法院如何進行刑事審判?
案件起訴後,便進入到法院刑事審判的環節。透過刑事審判,法院會確定被告是否有犯罪,以及應對被告判處的刑罰範圍如何。
法院主要工作包括:
- 調查證據
- 傳喚證人
- 詰問證人
- 勘驗證物
- 聽取檢察官與辯護人的法律意見
依《刑事訴訟法》所建立的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判決確定前,被告仍應推定為無罪。
法院最終可能作出:
- 有罪判決
- 無罪判決
- 不受理判決
- 免訴判決
- 免刑判決
如果法院認定犯罪成立,則會進一步決定刑度,例如:
- 罰金
- 拘役
- 有期徒刑
- 無期徒刑
- 死刑
當然,如果法院對被告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並且認為被告表現良好(例如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可以宣告於一定期間內(2年至5年)暫緩執行其刑,以鼓勵犯人改過遷善,這就是所謂「緩刑」的制度。(《刑法》第74條)
六、不服判決,可以上訴嗎?
可以。刑事案件通常採三級三審制度。
第一審判決後,被告或檢察官依法均可提起上訴,由第二審法院重新審理;符合法律規定時,雙方仍可進一步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因此,即使第一審判決結果不理想,也不代表案件已經完全定案。
七、判決確定後,進入執行程序
當判決確定後,案件會回到地方檢察署執行。
依判決內容不同,可能包括:
- 繳納罰金
- 入監服刑
- 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 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
- 沒收犯罪所得
此時案件已經從「法院審判」進入「刑罰執行」階段。
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執行,甚至可能遭到拘提或通緝。
刑事案件常見 Q&A
一次解答民眾最常遇到的法律問題
收到警察通知、檢察官傳票,甚至突然被告,往往會讓人感到十分緊張。以下整理刑事案件中最常見的問題,希望能幫助您更了解自己的權利,也知道該如何正確應對。
Q1:收到警察通知或檢察官傳票,是不是代表我一定有罪?
不是。
收到通知,只代表司法機關希望向您了解案件事實,並不代表已經認定您犯罪。
依照刑事訴訟程序,檢察官仍須蒐集證據、調查事實,法院也必須經過公開審判,才能依法判斷是否有罪。在判決確定前,每一位被告都受到《刑事訴訟法》所保障的無罪推定原則。
Q2:收到通知後,可以不去嗎?
原則上不可以。
如果警察或檢察官依法通知您到案,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到場,可能依法遭到:
- 拘提
- 通緝
如果確實因工作、住院、出國等特殊原因無法到場,應儘早與承辦員警或檢察官聯繫,說明原因並申請改期,而不是直接置之不理。
Q3:刑事案件要交裁判費嗎?
不用。
刑事案件是由國家追訴犯罪,因此不論是警察調查、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判,都不需要繳納裁判費。
真正需要繳納裁判費的是民事訴訟,例如請求損害賠償、返還借款等案件。
如果有人自稱警察、檢察官、法院人員,要求您先匯款、繳納保證金、辦案費或任何費用,幾乎可以判斷是詐騙,請立即向警方或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Q4:可以等到法院開庭才找律師嗎?
非常不建議。
很多人會單純的認為:「等真的被起訴再請律師就好。」
但實際上,偵查階段往往才是刑事案件最重要的階段!因為被告在偵查階段的時候,往往是在措手不及、準備不足的狀況下被警方或檢察官突襲詢問相關事宜,這個時候的回應往往就是最容易犯錯,並讓被告自己陷入不利困境。因此,如果能在偵查初期就有律師介入,與被告詳細討論策略,才是最明智的做法。好比說:
- 第一次警詢應該如何回答?
- 被告是否能提出有利於己的證據?
- 是否及早考量爭取與被害人和解?
- 是否考量及早認罪,爭取緩起訴甚至未來的減刑?
許多案件的方向,其實在檢察官偵查期間就已逐漸形成。如果等到法院才找律師,往往已錯過最佳處理時機。
因此,越早尋求律師協助,越有機會降低法律風險。
Q5:我是無辜的,還需要找律師嗎?
仍然建議。
律師並不是只有在犯罪時才需要。
很多真正無辜的人,因為:
- 回答前後矛盾
- 誤解警方問題
- 沒有及時提出有利證據
- 不知道自己的法律權利
最後反而讓案件變得更加複雜。
律師的重要工作,就是協助當事人完整表達事實、保障程序權利,避免因程序上的錯誤而影響案件結果。
Q6:是不是像電視劇一樣,都先行使緘默權比較安全?
不一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被告確實享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但緘默權不是萬靈丹,也不是每個案件都應該全面保持沉默。
如果被告明明就有諸多對自己有利的事證,例如:
- 有完整的不在場證明
- 有監視器畫面
- 有聊天紀錄可以證明清白
- 有客觀證據可以立即排除嫌疑
這些情況下,由被告方面適當地對警方、檢察官提出說明,甚至請檢察官調查對自己有利證據,反而可能讓案件更快獲得釐清。
因此,比起一味行使緘默權,真正重要的是:盡速與律師哪些問題該回答、哪些問題不該回答。這樣才能為自己得到最量身訂做的辯護策略。
Q7:刑事偵查或法院開庭,可以請律師到場就好,我本人不用去嗎?
通常不可以。
刑事程序調查的是被告本人。如果依法通知到案,本人仍應親自出席。只有少數較輕微案件,法律例外允許被告不到庭審判,但仍屬少數情況。
一般而言,最佳方式仍然是:本人親自到場,由律師陪同辯護。如此才能即時回應檢察官或法官的問題,也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Q8:和對方和解,案件就一定會沒事嗎?
不一定。
要看犯罪種類。在告訴乃論之罪的情況(例如:普通傷害罪、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等),若被害人撤回告訴,檢察官基本上就會做出不起訴處分,或是由法官做出不受理判決。
但若被告所犯的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例如:詐欺罪、強制性交罪、殺人罪、傷害致死罪等),即使被告與被害人已經和解,檢察官仍可能繼續偵辦,法院也仍可能判刑。不過,和解通常仍是法院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有助於爭取緩起訴、緩刑、減刑或較輕的刑度。
Q9:警察可以要求我解鎖手機或提供密碼嗎?
未必。
是否需要配合,必須依個案情形及法律依據判斷。
例如警方依法搜索、扣押手機後,是否可以要求提供密碼,涉及隱私權、不自證己罪原則等法律問題,並沒有一概而論的答案。
如果遇到這種情況,不建議自行判斷或倉促回應,最好先詢問律師,再決定如何處理。
Q10:刑事案件通常多久會結束?
沒有固定時間。
若案情單純,可能幾個月即可完成偵查。
但若涉及:
- 多名被告
- 大量金流
- 數位鑑識
- 境外調查
- 專業鑑定
整個案件可能歷時一年甚至數年以上。
Q11:有前科,就一定會判比較重嗎?
不一定。
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
- 是否屬於累犯(《刑法》第47條)
- 前科與本案是否屬同類犯罪
- 前案距今多久
- 是否坦承犯行
- 是否賠償、和解
- 犯後態度
因此,有前科並不代表一定重判;沒有前科,也不代表一定能獲得緩刑。
Q12:不起訴是不是代表完全沒事了?
就刑事責任而言,大多如此,但不代表所有法律問題都結束。
不起訴代表檢察官認為目前沒有足夠理由提起公訴,被告不必進入刑事審判。
然而,如果案件涉及民事責任,例如車禍、侵權行為、契約糾紛等,即使刑事不起訴,被害人仍可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Q13:如果被起訴,是不是代表一定會被判有罪?
不是。
起訴只是表示檢察官認為已有相當犯罪嫌疑,因此將案件交由法院審理。但最終是否成立犯罪,仍須由法院依法調查證據後作出判決。
因此,刑事案件中仍有相當比例最終獲得無罪判決,起訴絕不等於有罪。
常見迷思
迷思一:「警察說只是做個筆錄,不會有事。」
錯。
警詢筆錄通常都會送交檢察官,甚至成為法院的重要證據。
因此,每一句回答都可能影響後續案件發展,不應抱持「只是聊天」的心態。
迷思二:「檢察官起訴,就是法院認定我有罪。」
錯。
檢察官負責追訴犯罪。法院則負責審判犯罪。
這兩者職責不同,法院仍須依法獨立判斷證據是否足以認定有罪。
迷思三:「只有真的犯罪的人才需要請律師。」
錯。
律師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保障每一位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即使完全無辜,也可能因回答不當、不了解法律程序,而讓案件朝不利方向發展。
因此,千萬不能因為自以為清白,便輕忽律師在刑事偵查的重要性。否則,若律師介入處理的時間過晚,很可能已經錯過最好的時機。
迷思四:「我沒有做,就不用準備任何證據。」
錯。
刑事訴訟重視證據,且檢察官與警方縱使有調查證據之義務,也未必能掌握到所有的證據資料。
因此,如果有對被告自己有利的監視器、聊天紀錄、定位紀錄、付款紀錄,或其他可以證明自己清白的資料,仍然建議被告及早保存並提出,而不是等到被起訴以後、法院開庭才開始尋找。
迷思五:「警察叫我先簽名,之後再改就可以。」
錯。
筆錄一旦簽名,就代表您確認內容與自己的意思一致。
如果發現內容有錯誤,應立即要求修改、補充,再簽名確認,而不是事後才主張警方記錄有誤。
結語
刑事案件對大多數人而言,都是人生中極少遇到的事情,因此難免緊張、不知所措。然而,收到通知並不代表有罪,被起訴也不代表一定會被判刑。
真正重要的是,在案件初期就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妥善保存證據,並在適當時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越早建立正確的應對策略,越能降低法律風險,也更有機會獲得對自己有利的結果。
法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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