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交易不課營業稅——財政部發布台財稅字第11504611390號令

稅務快訊|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交易不課營業稅——財政部發布台財稅字第11504611390號令
比特幣、乙太幣及穩定幣交易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NFT及虛擬資產服務商收取的服務費仍應課稅
這項解釋對於比特幣、乙太幣及穩定幣等虛擬資產交易具有直接影響。不過,並非所有與虛擬資產有關的交易都因此不課徵營業稅,例如NFT的銷售,以及虛擬資產服務商收取的服務費、手續費,仍然屬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一、財政部正式確認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交易不課營業稅
2026年7月22日公布的《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將「虛擬資產」定義為運用密碼學、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的價值,而且是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的資產。常見的比特幣、乙太幣等,即可能屬於這項規定所稱的虛擬資產。
同條第6款則另外定義「穩定幣」,指表彰與單一或多個法定貨幣的價值連結,以維持其價值穩定的虛擬資產。
因此,在符合《虛擬資產服務法》上述定義的情況下,營業人銷售這些虛擬資產或穩定幣,依照財政部最新解釋,不屬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二、關鍵在於虛擬資產本身不具有「消費性質」
這次財政部解釋令值得注意的地方,不只是最後決定「不課營業稅」,更重要的是背後的理由。
台灣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其實屬於消費稅的性質。也就是說,營業稅的立法原則就是針對「消費」所表彰的稅捐負擔能力加以課稅。因此,支付工具或儲蓄、保值等投資工具,本身並不具有消費性質,因此其移轉不屬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消費者以新臺幣購買商品時,真正具有消費性質的是所購買的商品,而不是作為支付工具的新臺幣本身。同樣的道理,如果比特幣等虛擬資產具有支付工具的性質,單純取得、持有或移轉這項支付工具,本身並沒有發生最終消費。
《虛擬資產服務法》現在又進一步將虛擬資產的定義限定於具有「支付或投資目的」的數位價值,因此財政部據此認為,比特幣、乙太幣等虛擬資產,以及作為多用途支付工具的穩定幣,本身並不具有消費性質,其交易不應課徵營業稅。
三、這項見解早在2019年即已有相同的稅法主張
值得注意的是,財政部此次所採取的稅法見解,其實早在數年前即已有相關討論。
馬承佑律師早於2019年在《植根雜誌》所發表的〈比特幣交易之營業稅課徵問題(上)〉、〈比特幣交易之營業稅課徵問題(下)〉兩篇文章,針對比特幣的法律性質及營業稅課徵問題進行分析。
當時台灣尚未制定《虛擬資產服務法》,虛擬資產的法律定位也遠不如今日明確。然而,從營業稅本身的課稅原理出發,該文即已主張,比特幣如果作為一種支付方式,其本身並不具有消費性質,因此不應將比特幣本身的交易納入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簡單來說,如果消費者先以新臺幣取得比特幣,再以比特幣購買商品或服務,真正發生消費的,是最後取得商品或服務的行為,而不是中間取得支付工具的行為。如果連取得比特幣本身都被視為一次應稅的消費,即可能與營業稅針對最終消費課稅的基本原理產生衝突。
相隔七年後,財政部於2026年發布台財稅字第11504611390號令,確認符合《虛擬資產服務法》定義的虛擬資產及穩定幣,其移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實際上便回應了「支付工具或儲蓄保值等投資工具不具消費性質」之稅法邏輯,也與2019年文章所提出的基本稅法主張一致。
從這次制度發展也可以看出,虛擬資產的法律定性雖然經過多年才逐漸完整,但如果回到營業稅作為消費稅的基本原理,相關交易應如何課稅,其實早已有可以依循的判斷基礎。
四、NFT仍然應該課徵營業稅
不過,這次財政部令並不是宣布所有區塊鏈或虛擬資產相關交易一律不課營業稅。
首先,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代幣)即不在這次不課徵營業稅的範圍內。
《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在定義虛擬資產時,已經明文排除「表彰之價值具不可代替性之非同質化代幣」。而NFT通常是用來表彰具有特定性及不可替代性的數位資產或商品,例如特定藝術品、收藏品或不動產等。這類交易與單純移轉支付工具的情形不同,本身仍然可能具有消費性質。
因此,營業人銷售NFT,或者持有NFT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五、交易所及虛擬資產服務商收取的手續費仍然要課稅
另一個實務上非常重要的區別,是「虛擬資產本身」與「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並不是同一件事情。虛擬資產服務商為他人提供虛擬資產交換等相關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或手續費,是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對價,因此仍然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例如,交易平台協助使用者買賣比特幣,如果交易的比特幣本身符合《虛擬資產服務法》的定義,該虛擬資產的銷售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交易平台因為提供交易服務而向使用者收取的手續費,仍然屬於銷售勞務的收入,不能因為標的是虛擬資產就一併排除營業稅。
因此,對於虛擬資產業者而言,未來在帳務及稅務處理上,仍然必須區分虛擬資產本身的交易,以及提供交易、交換或其他相關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六、不課營業稅,不代表虛擬資產交易全面免稅
最後需要特別注意,本次財政部解釋令處理的是「營業稅」問題,並不是宣布虛擬資產交易全面免稅。
營業稅與所得稅是不同的稅捐制度。即使虛擬資產本身的移轉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交易人因為買賣虛擬資產所產生的所得,是否構成應課徵所得稅的所得,仍然必須依照所得稅法及具體交易情形另外判斷。因此,「虛擬資產交易不課營業稅」不能直接理解為「買賣虛擬資產不用繳稅」。
結語
財政部115年9月3日台財稅字第11504611390號令,正式釐清了長期以來虛擬資產交易的營業稅問題。
這次解釋的核心並不複雜:營業稅原則上是對消費課稅,而比特幣、乙太幣及穩定幣等具有支付或投資功能的虛擬資產,本身並不具有消費性質,因此其移轉不應成為營業稅的課稅對象。
不過,這項原則仍然有清楚的界線。NFT本身可能代表特定商品或資產,虛擬資產服務商收取的服務費及手續費則是提供勞務的對價,因此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此外,虛擬資產交易所產生的所得,也仍然涉及所得稅問題,並沒有因為此次的解釋而豁免於所得稅。
對於從事虛擬資產交易或提供相關服務的業者而言,真正需要注意的並不是簡單地將這次解釋理解為「虛擬資產免稅」,而是應該進一步區分交易的標的及收入性質,才能正確判斷不同交易所適用的稅務處理方式。
相關資料:
- 財政部115年9月3日台財稅字第11504611390號令
- 財政部網站新聞稿《核釋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之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課徵營業稅》
- 中央社報導《財政部發布虛擬貨幣營業稅新令:特定虛擬資產交易免稅 NFT與服務費仍課徵》
- 馬承佑,〈比特幣交易之營業稅課徵問題(上)〉,《植根雜誌》第35卷第4期,2019年
- 馬承佑,〈比特幣交易之營業稅課徵問題(下)〉,《植根雜誌》第35卷第5期,2019年
法律聲明
本文僅供一般法律知識之介紹與參考,旨在協助讀者了解相關法律概念,不構成任何個案之法律意見、法律建議,亦不因此成立律師與讀者間之委任關係。法律案件之處理,仍應依個案事實、證據及適用法令綜合判斷;即使涉及相同法律問題,亦可能因具體情況不同而有不同之處理結果。因此,如您已涉及任何法律爭議或有具體法律問題,建議儘速洽詢專業律師,以獲得符合個案情形之法律意見。此外,法令、司法實務見解及相關政策可能隨時修正或變更。本文內容係以發布(或最後更新)時之臺灣法令及司法實務為基礎撰寫,如嗣後相關規範或實務見解有所變動,本文內容亦可能隨之調整,讀者引用或參考本文時,仍應留意最新法令及司法實務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