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進入國際仲裁:Ciarb 2025年人工智慧使用指引

AI進入國際仲裁:Ciarb 2025年人工智慧使用指引
從AI使用、揭露義務到仲裁員決策,國際仲裁如何在人類判斷與科技效率之間劃定界線
不過,AI進入仲裁程序後,也產生新的問題。律師使用AI整理文件是否需要告知對方?專家證人可以使用AI分析資料嗎?仲裁庭是否有權限制當事人使用AI?更重要的是,仲裁員自己可不可以使用AI協助分析案件,甚至撰寫仲裁判斷?
英國特許仲裁人協會(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Ciarb)因此發布《Guideline on the Use of AI in Arbitration》(下稱「AI仲裁指引」),並於2025年9月更新。這份指引並沒有試圖禁止AI進入仲裁,而是提出一個更實際的問題:AI可以參與仲裁到什麼程度,以及在什麼情況下,AI的使用已經不再只是使用者自己的工具,而成為仲裁程序必須處理的問題?
一、Ciarb並不禁止AI進入仲裁
Ciarb對AI採取的基本立場並不保守。AI仲裁指引一開始即承認,AI可能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及品質,包括協助法律研究、資料分析、文字生成、文件整理、證據蒐集、翻譯、庭審逐字稿,甚至案件分析等工作。
對於國際仲裁而言,這些用途其實相當實際。一件跨國商業仲裁可能涉及數千甚至數萬份文件,如果AI能夠協助進行文件分類、資料搜尋、摘要或翻譯,確實可能大幅降低仲裁程序所需要的時間及成本。
因此,Ciarb並沒有把AI視為仲裁程序的敵人。相反地,AI仲裁指引明確表示,其目的之一就是「允許參與者在仲裁程序中享受AI帶來的利益」。
但在享受AI所帶來利益的同時,也必須降低對於仲裁程序完整性(integrity of the arbitral process)、當事人程序權利,以及最終仲裁判斷可執行性所可能產生的風險。
因此,Ciarb真正關心的問題已不再是「能不能使用AI」的問題,而是AI使用到什麼程度之後,開始影響仲裁程序本身。
二、不是使用AI,就必須向仲裁庭揭露
AI仲裁指引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在於Ciarb並沒有建立「只要使用AI,就必須揭露」的規則。
如果律師只是利用AI修改英文文法、整理文件格式或進行一般性的資料搜尋,要求律師每次都必須向仲裁庭及對方揭露,不但沒有太大實益,也可能讓AI規範本身變成仲裁程序的新負擔。
因此,AI仲裁指引第7.1點採取的基本標準是:“Disclosure of the use of an AI tool may be appropriate where it has an impact on the evidence, the outcome of the arbitration, or otherwise involves a delegation of an express obligation owed to an arbitrator or another party.”
換句話說,是否需要揭露AI使用,真正應該考慮的AI究竟替使用者做了什麼。例如,利用AI修改書狀的文法,與專家證人利用AI產生專業分析結果,顯然不是同一件事情;仲裁員利用AI從數千頁卷證中搜尋特定關鍵字,與利用AI分析案件後判斷哪一方應該勝訴,也存在完全不同的程序風險。
Ciarb因此沒有採取一刀切的規範,而是依照AI實際參與仲裁程序的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影響,判斷是否有揭露的必要。這或許也是整份AI仲裁指引最重要的思考方式之一:問題不是「有沒有使用AI」,而是「AI究竟替你做了什麼」。
三、AI規範可以直接成為仲裁程序的一部分
國際仲裁與法院訴訟的一項重要差異,在於仲裁程序具有高度的程序自治。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規則、仲裁地、語言及其他程序事項;仲裁庭通常也具有相當程度的程序指揮權,可以依照個案需要決定證據提出、書狀交換及庭審方式。
Ciarb的AI仲裁指引也延續這項特色。該指引認為,仲裁庭在適當情況下可以針對AI使用進行程序管理,包括要求揭露AI使用情形,並依照案件的具體需要建立相關規則。對於違反仲裁庭AI相關程序命令的行為,也可能在程序處理、證據評價或費用分配時產生相應效果。
更值得注意的是,Ciarb甚至直接在AI仲裁指引的附件中提供「Agreement on the Use of AI in Arbitration」及「Procedural Order on the Use of AI in Arbitration」範本,讓當事人及仲裁庭可以直接依照個案需求建立AI使用規則。
這毋寧是一個非常具有仲裁特色的作法。與其等到仲裁程序進行到一半,才開始爭論某份專家報告是不是大量使用AI、某項證據是否經過AI處理,或者一方是否應該揭露AI的使用,不如在程序初期就先決定:哪些AI使用可以自由進行、哪些情況必須揭露,以及AI可以參與案件到什麼程度。
換句話說,AI治理不一定只能等待立法者制定新的法律,也可以直接成為仲裁程序設計的一部分,並讓參與者一開始就知道AI在仲裁的角色及使用界線。
四、AI可以協助仲裁員,但不能成為仲裁員
相較於律師或當事人使用AI,仲裁員自己如何使用AI,可能是更加敏感的問題。
Ciarb並沒有完全禁止仲裁員利用AI。例如,面對數量龐大的卷證資料,仲裁員利用AI進行資料搜尋、整理或其他行政性的協助,本身未必有問題。AI仲裁指引也承認,適當使用AI可能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及品質。但是,Ciarb同時劃出一條非常重要的界線,也就是仲裁員不能將其本身應該履行的職責交給AI完成。
這項原則其實不難理解。當事人之所以選擇仲裁,是因為雙方同意將爭議交由特定仲裁員或仲裁庭判斷。仲裁員的專業能力、經驗、獨立性及判斷,本來就是當事人選擇仲裁程序的重要基礎。
因此,仲裁員要求AI「從5,000頁卷證中找出所有提到某份契約的段落」,與要求AI「分析這5,000頁資料後告訴我哪一方應該勝訴」,顯然不是同一件事情。前者主要仍然是資訊處理工具;後者卻已經開始碰觸仲裁員受當事人委任後,本來應該親自履行的核心判斷職責。
五、當事人選擇的是仲裁員,不是仲裁員使用的AI
仲裁員使用AI還有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透明度。
Ciarb的AI仲裁指引建議,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員如果考慮使用某些AI工具,原則上應與當事人進行適當討論,讓當事人有機會表達意見。
這項要求背後其實涉及仲裁制度相當核心的問題。當事人選擇仲裁員時,是基於該名仲裁員本人的專業、經驗、獨立性及判斷能力。但如果仲裁員實際上大量依賴一套當事人完全不知道的AI系統分析案件,甚至讓AI參與核心爭點的判斷,當事人實際接受的仲裁程序,就可能與原先所選擇的程序產生落差。
更何況,不同AI系統的資料來源、運作方式及可能產生的偏誤並不相同。如果仲裁員在不透明的情況下利用AI處理核心爭點,也可能衍生程序公平及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的問題。
六、AI使用最後可能影響仲裁判斷的可執行性
國際仲裁與一般法律工作的另一項重大差異,在於仲裁程序最後產生的仲裁判斷,通常還必須在不同國家取得承認及執行。因此,AI使用如果只是提高文件整理或法律研究效率,通常不會產生太大問題;但如果AI使用開始影響程序公平、證據真實性或仲裁員的獨立判斷,問題就可能不再只是「這樣使用AI是否適當」。
Ciarb在AI仲裁指引中反覆提醒,AI的使用必須注意仲裁程序完整性、當事人的程序權利,以及最終仲裁判斷的可執行性(enforceability)。這也是國際仲裁中特別值得注意的風險。
例如,如果仲裁員將核心爭點實際交由AI判斷,或者一方利用AI處理關鍵證據,而另一方完全沒有合理機會了解及表示意見,未來可能進一步產生正當程序、仲裁程序是否符合當事人約定,甚至仲裁判斷承認及執行上的爭議。
因此,AI使用規則並不只是科技倫理問題,也可能直接成為仲裁程序風險管理的一部分。
結語:未來的仲裁程序,可能需要先決定如何使用AI
AI對國際仲裁確實具有相當大的潛力。跨國商業爭議經常涉及龐大的文件、不同語言、複雜的財務資料及大量法律研究。AI如果使用得當,確實可能協助律師、當事人及仲裁庭降低處理資料所需要的時間及成本。
因此,完全禁止AI進入仲裁程序,未必實際,也未必符合仲裁追求效率的制度目的。
Ciarb的AI仲裁指引所採取的方式,是承認AI已經成為仲裁程序的一部分,但同時依照AI實際參與程序的程度及風險,決定是否需要揭露、限制或由仲裁庭進行程序管理。從這個角度而言,這份指引最值得注意的地方,不是它告訴仲裁參與者「哪些AI可以使用」,而是試圖建立一條更基本的界線:AI可以協助仲裁程序,但不能在不透明的情況下取代應由當事人、律師、專家或仲裁員自己完成的工作與判斷。
尤其對仲裁員而言,這條界線更加重要。AI可以協助閱讀、搜尋及整理資訊,但仲裁員不能把自己受當事人委託的核心判斷工作交給AI。畢竟,當事人選擇的是仲裁員本人,而不是一套AI系統。
未來的仲裁程序會議,除了決定仲裁語言、書狀期限、證據提出方式及庭審安排之外,或許還會逐漸增加一個過去不存在、但越來越難以迴避的議題:在這件仲裁中,我們是否使用AI?如何使用AI?如何透過AI最佳化仲裁的結果?
關於Ciarb於2025年發布AI仲裁指引的背景、目的及主要內容,可進一步參閱Ciarb「Guideline on the Use of AI in Arbitration」官方介紹。
法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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